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现就调整科技创新奖补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中共河北省 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第三部分第一条“培育壮大科技型领军企业"中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的政策,调整为:“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止"。

二、调整“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第一部分第二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关于“‘十四五’期间,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的政策,调整为:“‘十四五'期间,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应补助资金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企业研发投入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研发投入为准”。

三、取消“设区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政策。《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第一部分中“(一)激励各地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对设区市研发投入增长的奖励力度,‘十四五'期间,对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高于上年的设区市,每增加0.0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对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用于推动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取消。

四、新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以上内容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